admin 發表於 2018-9-18 12:23:03

內鄉法院:拒執犯罪非兒戲 既要還錢又被罰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經內鄉法院查証,屏東借款,許某名下有一輛半掛貨車且一直處於運營狀態,其有能力履行法院判決書確定的賠款數額。該院執行法官多次電話聯係許某要求其報告財產、執行判決內容,許某均以在外跑長途、沒錢等種種理由進行推脫。經法院對其進行罰款處理後,其仍然拒不履行。鑒於此,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案原告該縣某石業公司依法提起刑事自訴,以許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許某對人民法院生傚判決書寘之不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搆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於被告人許某在審理期間與自訴人主動達成和解協議並全部履行完畢,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根据《刑法》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王海鋒 王靜)
“被告人許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3000元。”近日,南陽市內鄉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內,一直態度強硬不願履行法律義務的許某,膠囊折疊傘,在接到判決書的一刻臉上露出了悔恨的表情。
法院卷宗顯示,原告內鄉縣某石業公司與被告許某因貨物損壞糾紛一案訴至內鄉縣法院,經審理,法院作出(2014)內民初字第749號民事判決書,肝斑。許某不服判決,上訴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許某應支付某石業公司貨物損失款7萬余元。終審判決書生傚後,許某拒不履行。石業公司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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